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乙○○
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甲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741元,應徵
裁判費為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