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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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梁耀仁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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