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4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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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40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鍾惠月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龍潭郵局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乙節,經本院函命債權人釋明,迄未據其釋明,不予執行;又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然現查無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