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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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債權人 廖玉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效力及本件請求權依據,再詳為釋明,並提出具體之法規及實務見解供參(依最高法院70台上3743號裁判意旨,違反銀行法規定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就得請求之金額為多少再詳為釋明,並提出計算式,若前已自債務人處受有利益或給付,並應扣除,及提出佐證資料。。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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