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聲請人 李世澂 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聲請人李世澂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證券掛失通知函正本,並詳列系爭股票號碼之張數及股數。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