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告 林烱榮 上列當事人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100年6月3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