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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