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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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乙○○男受判決人甲○○男右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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