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於本院仍未能向其本人合法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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