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一)債務人蘇智宏於94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4年12月6日起至103年7月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8日止累計153,341元正未給付,其中153,341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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