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陳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華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