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林明發」更正為「林明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法官林明俊誤繕為林明發,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