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原   告  趙福龍
被   告  歐東銘
被   告  陽晟 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吉祥
訴訟代理人  毛靚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理由欄第四至第六行關於「原告以歐東
銘被告,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當庭表
示因未被告歐東銘欠原告錢」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原告以歐
東銘為被告,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當庭闡明,原告當
庭表示因為被告歐東銘欠原告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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