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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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東秩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受 處分人 羅時達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
東秩字第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時達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
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計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羅時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於民國
106年11月14日確定,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通知
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106年12月8日起至106年
12月19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
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
易以拘留聲請書、本院106年11月24日新院平秩鼎一106竹
東秩字第033066號函、本院106年度竹東秩字第6號簡易庭
裁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6年12月4日竹縣東警
秩字第1060016064號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暨照片等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竹東秩字第6號全案卷宗
核閱無訛。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5,000元,依首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並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