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壬○○
癸○○○
樓辛○○
樓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丁○○
樓被告庚○○
戊○○台北市○○區○○街○○○號2樓兼上二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樓被告己○○
丑○○甲○○寅○○○
樓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6行關於「其餘6人之應繼分各為1/3」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6人之應繼分各為1/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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