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甲○○
丙○○乙○○丁○○己○○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因95年度訴字第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3,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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