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鞏秋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
序,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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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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