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47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6年1月6日上午9時許,在臺南市○○路旁,拾獲車牌號碼0000000車牌0面(前開車牌係 黃錫熊 所有,於95年12月30日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前為不詳人所竊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此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並於同年月9日將前開車牌懸掛在其所有之自小客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上。嗣於同年月10日上午10時許,甲○○因在桃園市○○○街○○○號前違規停車,致前開自小客車為警拖吊,經警查詢車號後查獲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實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被害人黃錫熊於警詢之供述;
(二)車牌遺失電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贓物領各1紙、照片2幀在卷可稽;
(三)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4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