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明清 因竊盜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