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數量│├──┼────────────┼────┤│1│麻將│1副│├──┼────────────┼────┤│2│骰子│3顆│├──┼────────────┼────┤│3│方位骰子│1顆│├──┼────────────┼────┤│4│撲克牌│1副│├──┼────────────┼────┤│5│抽頭金(新臺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