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439號
原   告 新營第一國宅社區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旆禎
訴訟代理人  馬振槃
被   告  黃錦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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