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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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五九號、第二一八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八十三年十月十日執行完畢,未知記取教訓,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因另案遭通緝及涉嫌施用毒品犯嫌等,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巷口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員警查獲,詎為逃避刑事訴追處罰,竟基於接續偽造署押之犯意,自八十八年二月二日晚間八時許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某時止,先後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冒用其兄甲○名義接受訊問,並接續偽造「甲○」署押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權益及公眾對於警察機關查緝犯罪、檢察官追訴犯罪正確性之信賴。嗣乙○於其前開犯罪未被發覺前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且有其冒名接受訊問時所拍攝相片、如附表所示署押所附麗之文件影本、及其自首狀等存卷可資佐證,應可信實;又被告所為,足使警察機關及檢察官誤信案外無辜之甲○涉嫌犯罪,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權益及公眾對於警察機關查緝犯罪、檢察官追訴犯罪正確性之信賴,亦灼然至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被告冒「甲○」之名應訊,先後於如附表所載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印,雖具數舉動之外觀,然均基於單一之逃避刑事訴追處罰之目的而為,數舉動係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法益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無以強行分離,各舉動不過為一犯罪行為之接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至於被告之部分署押雖附麗於夜間偵訊受訊問人同意書及逮捕通知書上,惟法律上足為偽造文書罪客體之文書,須用以表現文書製作人之意思表示,足以據該文書內容形成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第查:前開夜間偵訊受訊問人同意書及逮捕通知書,皆係警察機關為擔保員警履踐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訊問、逮捕被告所應遵守之規定,而製作命被告簽捺備考之文件,經由此文件之作成,證明受訊問者同意應接受之訊問,得於夜間行之之事實存在,及訊問者已告知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享有相關權利而已,此類同意或告知之備否,亦得以筆錄之記載證之,非以另作成通知書或同意書為必要,於訊問者與被訊問者間不因而發生新的權利義務,是其性質應屬觀念通知,與內含法效意思之意思表示有別,亦非刑法上之文書,被告偽造署押於其上,自不另該當於偽造文書罪,附此敘明。
三、被告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八十一年間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八十三年十月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五年以內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其上開犯罪未被發覺前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各一,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未知潔身自愛涉犯他案於前,於為警查獲時,猶圖脫免罪責而偽造他人署押於後,心存僥倖,應予非難,兼衡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終能供認無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如附表所示之「甲○」署押,胥屬被告所偽造者,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美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偽造「甲○」署押所在文件│偽造「甲○」署押數量│├──┼─────────────────────┼──────────┤│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訊問(調查)筆錄│簽名四枚、指印二十枚│├──┼─────────────────────┼──────────┤│二、│逮捕通知書│簽名一枚、指印一枚│├──┼─────────────────────┼──────────┤│三、│夜間偵訊受訊問人同意書│簽名二枚、指印五枚│├──┼─────────────────────┼──────────┤│四、│被查獲人「甲○」相片│簽名二枚、指印二枚│├──┼─────────────────────┼──────────┤│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訊問│簽名一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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