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債權人 謝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信翔劉玠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劉玠泓之請求釋明文件。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四、表明是否請求利息。
五、提出債務人王信翔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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