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7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告 林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