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軍德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C00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宸箖 、 徐珮珮 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