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軍德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C00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宸箖徐珮珮 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千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