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被告 曾韋翔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198,569」記載,應更正為「225,64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