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告 吳廣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住居所、公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㈢、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