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96號原告PT.SatyaTrinadiKomiraPerkasa法定代理人YusufRamli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被告 許文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9,2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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