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被上訴人林鳳仁
林辛春林辛珠林辛玉林發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提出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及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