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7號原告 詹秀娟 被告 漢皇馥麗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51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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