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6號原告 李文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順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擴張其聲明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2,560元(原請求金額為1,200,000元),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該擴張請求應徵之裁判費為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