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乙○○
        甲○○
        戊○○
        壬○○
        庚○○
        丙○○
        辛○○
  共   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丁○○間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陸萬肆仟 伍佰伍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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