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乙○○
甲○○
戊○○
壬○○
庚○○
丙○○
辛○○
共 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丁○○間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陸萬肆仟 伍佰伍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