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應為92年10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間,檢察官誤載為93年1月間;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應為92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檢察官誤載為92年12月29日),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間某日起│92年11月10日起│││至93年1月間│至同年12月29日│├───┬───┼─────────────┼─────────────┤│偵│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873│5873│├───┼───┼─────────────┼─────────────┤││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1850│1850││├─┼─┼─────────────┼─────────────┤│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2│12│││期├─┼─────────────┼─────────────┤│││日│27│27│├───┼─┴─┼─────────────┼─────────────┤││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94│94││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1850│1850││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12│12│││期├─┼─────────────┼─────────────┤│││日│27│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