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被告 施品卉

林含笑

施羅撒

施琇齡

施容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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