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被告 施品卉
林含笑
施羅撒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