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張植淵 即 張國斌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下同)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自民國105年4月2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同年7月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19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以及對第三人 霍志強 之債權83萬元及其利息,其中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1,277元、5萬476元,合計6萬1,753元(見本院卷第168頁至第
169頁、第181頁);至第三人霍志強目前查無所得、財產資料,此有本院職權調取103及104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稽(見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卷第202頁、本院卷第150頁),可見日後執行恐無實益,為節省管理人報酬之支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6萬1,75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5年12月27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元)│├──┼────────────┼───────────┤│1│遠雄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11,277│││(保單號碼:0000000000)││├──┼────────────┼───────────┤│2│富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50,476│├──┼────────────┼───────────┤│3│對第三人霍志強債權│830,000及自9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