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66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 陳聯 代理人 洪芬瑜 相對人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伉儷 相對人 蕭可彬
林寶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唐伉麗 」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伉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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