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高雄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消費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本訴部分
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6元、駁回反訴請求之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1,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4,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就本訴、反訴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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