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5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宏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王韋翔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轄

  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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