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53號原告己○○
甲○○乙○○丁○○戊○○辛○○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羅翠慧 律師 李姝蒓 律師被告 林芬 (即酉○○)
壬○○癸○○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寅○○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卯○○原名洪麗丹.
申○○午○○巳○○原名洪清雄.未○○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英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