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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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花旗(台灣)銀行│98年8月31日│13,558元│000000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北分行││││││ 高愷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