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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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82號聲請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甲00000000.代表人乙○○相對人中和商行代表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四至五行「....共計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叁角。.....」之記載,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叁角伍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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