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銘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莉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3日105年度港簡字第14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68,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