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七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鄭玉山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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