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告鵬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二人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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