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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