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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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85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雅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48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一份:

⒈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借款契約書第21條,兩造就該契約涉訟有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之性質為何?並敘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依據。

⒉依原告所提出之交易明細表資料,被告與原告曾達成債務協商,應提出債務協商後還款資料、原積欠債務明細及協商後清償金額充抵明細,敘明被告何時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尚積欠債務金額若干?

⒊依被告聲明異議狀所附證據顯示,原告已有對被告在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載明107司執字第80012號,執行債權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相同均為292,148元),並經臺北地院核發執行命令在案,原告係依何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本件起訴有無違反既判力情事?又上開執行結果受償金額若干?應提出受償金額充抵明細,並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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