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5號
原告 吳昆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崧工程有限公司即利崧營造有限公司、 吳天佑 、 郭守祥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9,548,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