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6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新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生妹 因109年度潮小字第61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