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嚴張安妹
代 理 人 嚴家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昭慶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