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嚴張安妹
代 理 人  嚴家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昭慶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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