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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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鄭淑真 律師
許清連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被告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乙○○應受分配金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乙○○應受分配金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